财政部回答“如何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会计司公布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实行问答。对于知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划定条件的套期关系,财政部示意,企业应当在套期最先日及以后时代延续地对套期关系是否相符套期有用性要求举行评估。套期同时知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相符套期有用性要求:

  一是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偏向相反的更改。

  二是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发生的价值更改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职位。

我国经济运行保持恢复态势 将重点在六方面发力

  □ 本报综合报道  6月16日,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前五个月经济数据,今年1—5月,全国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8532家,同比增长38.3%;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748.1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经济运行保持恢复

  三是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立刻是企业现实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目与对其举行套期的套期工具现实数目之比,但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发生与套期会计目的纷歧致的会计效果。例如,企业确定拟接纳的套期比率是为了制止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门,或是为了缔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举行公允价值调整以到达增添使用公允价值会计的目的,可能会发生与套期会计目的纷歧致的会计效果。

  企业在认定套期关系是否相符套期有用性要求时,应当同时思量以上三个条件,不得僵化地以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更改的抵销水平的一定量化指标(如80%至125%之间)作为认定套期有用性的硬性尺度。(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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