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修改完善法律 经济控制行为纳入反家庭暴力法

  经济控制行为应纳入反家庭暴力法
  全职太太索要生涯费被要求打欠条专家提醒恐涉嫌组成经济控制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1月19日,陕西西安的李女士在网上宣布视频,称其丈夫多次对其殴打。值得注重的是,李女士在视频中提到作为全职太太的她向丈夫要500元生涯费也要打欠条。

  家暴视频在令网友气忿的同时,也再次引发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思索。

  针对李女士向丈夫索要生涯费被要求打欠条的情形,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两高状师事务所婚姻继续部主任张荆克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组成经济控制,但现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明确将经济控制纳入其中,导致遭遇此类行为很难追求司法珍爱,应尽快对执法举行修改完善。

  许多家暴案件伴有经济控制行为

  在同伙眼中,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陈红(假名)是个让人羡慕的女人,不仅人长得漂亮,老公照样一家网络公司的销售主管,让陈红在家放心当着“全职太太”。

  往往听到这样的“赞美”,陈红只能委屈挤出一丝笑容。陈红以前的事情经常接触男客户,多疑的丈夫让她辞掉了事情。而所谓的“全职太太”只是足不出户,丈夫不允许她“碰钱”,以前上班攒的钱都被转到了丈夫的卡上,她购置任何器械都要“报备”。

  像陈红这样的案例,北京众泽妇女执法咨询服务中央副主任吕孝权接触过不少,“这是典型的经济控制行为。”吕孝权先容说,所谓经济控制,一样平常是指侵犯人通过对家庭成员配合财富和家庭收支状态的严酷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到达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这种行为同样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伉俪同等的相关划定。”张荆指出,民法典明确划定,“伉俪在家庭中职位同等”“伉俪对配合财富,有同等的处置权”“伉俪双方都有加入生产、事情、学习和社会流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过问”。因此,当一方以生涯费为“武器”控制对方经济,强行过问另一方事情,以致影响到正常社会来往时,婚姻家庭的同等关系就已破碎,组立室庭暴力。

  对于丈夫的行为,陈红从来没想过报警,由于丈夫从没打过自己,在她的认知中这不是家暴行为。

  2018年,浙江省杭州市妇女团结会宣布的《关于推进全市反家庭暴力事情的调研讲述》显示,有跨越四成的受访者不知道经济控制也属于家庭暴力。

  在张荆接触的家暴案件中,许多都伴有经济控制行为,但由于受害者大多仅将家庭暴力简朴明白为肢体暴力,使得经济控制行为被忽视,这也使此类违法行为具有耐久连续性。

  地方立法明确经济控制属于家暴

  家庭暴力绝不是“家事”,而是执法严肃阻止的行为。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了“珍爱伞”。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划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蹂躏糟踏、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诅咒、吓唬等方式实行的身体、精神等损害行为。

促进互联网就业创业开拓就业新形态

对此,福建省政协委员王永澄在回应中指出,国家已经出台相关办法,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不断完善就业创业的法规政策,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由此可以看出,反家庭暴力法中将家庭暴力行为分为了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类,经济控制并未被明确列入其中。

  在张荆看来,这是一个遗憾,由于岂论是国际条约,照样许多西方国家,都已将经济控制明确纳入家庭暴力行为之列。

  记者注重到,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在一些地方性律例中,经济控制也被纳入其中。

  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划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行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损害行为,并枚举了经济控制详细的显示形式,即实行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损害行为。

  为什么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将经济控制纳入其中,张荆剖析以为,最主要的缘故原由照样受到传统看法影响,耐久以来,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熟悉更多停留在肢体暴力层面,反家庭暴力法将精神损害也纳入其中,已经是一种提高。

  不外在吕孝权看来,反家庭暴力法照样为未来修法预留了“口子”。好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用到的是“身体、精神等损害行为”的表述,这个“等”字就为日后增添经济控制提供了可能。第三条划定中“国家阻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表述实在也涵盖了经济控制这种家庭暴力形式。

  完善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5年多来,对于提高民众意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起到了至关主要的作用,但受访专家均建议应思量对反家庭暴力法举行修改完善,将经济控制、性暴力纳入执律例制局限,完善家庭暴力寄义。

  “当前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经济控制行为的不在少数,由于执法没有明确划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单独以经济控制作为理由追求司法珍爱难以被认定。”张荆坦言,这种现实只会让更多遭受经济控制的受害者选择缄默,而让损害行为变本加厉。

  思量到民众对经济控制行为的明白和意识并不深,张荆建议在将经济控制明确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时,要在执法中明确其看法和认定尺度。

  “认定经济控制的焦点要素是‘控制’,由于这直接影响到双方是否处于同等职位。”张荆举例称,现实中有一些“妻管严”,在人为到账后会“上交”给妻子,这种行为就不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经济控制,由于伉俪双方本质上照样处在同等的职位。经济控制的焦点一定是控制,这种控制有两层寄义:一是侵犯方通过严酷控制家庭成员配合财富等行为使得家庭成员对家庭财富的处置权不再同等;二是通过这种行为到达对受害方人身或精神等方面的现实控制。

  连系一些家暴案件,吕孝权建议修法中应进一步完善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接纳“过错推定”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当前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一样平常是接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受害者提供被侵犯证据。但吕孝权指出,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藏性、周期性、庞大性等多种特点,且受害者与侵犯者之间职位是不同等的,这种举证规则对受害者不太公正,也导致家暴的认定率低。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条对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举证责任提出了“一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转移”看法。

  在吕孝权看来,这一看法可以明白为“过错推定”原则,由原告方来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及危险结果,同时指认家暴行为是由被告方所实行。往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被告,被告需通过举证来证实自己没有侵犯行为,若是无法证实,可以推定被告方为侵犯人,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

  吕孝权提醒,这种举证责任并非是“举证责任倒置”,基础性证据照样需要由原告方来提供,这样能阻止一些人假借家庭暴力之名恶意提起诉讼。

【编辑:叶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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