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众筹是馅饼还是陷阱?纠纷多骗局更多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据灯塔专业版数据,停止2月9日晚21时17分,2022年天下院线影戏总票房(含预售)正式突破100亿元大关,用时40天,刷新中国影史年度票房最快破百亿纪录。

  影戏票房屡创纪录,“投资影戏几万万可获得数亿票房,你还在等什么”,成为吸引投资者的常见宣传语。不外,执法专家指出,影戏投资的高收益决议了其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投资影视并非一本万利,抗风险能力较弱的投资者应郑重签约,制止财富损失。

  案例:众筹拍影戏两年未上映

  2018年12月,刘先生看中影戏行业的高回报率,投资了君利公司的影戏众筹项目。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刘先生投资20万元获得该影片0.1%的份额,影片上映日以拿到上映刊行允许证为准,但不得晚于2020年9月30日。

  关于收益及分红,协议约定影片预计回款日期为上映后3个月,刘先生可以根据0.1%的份额分享影戏上映后的票房收益。同时,君利公司准许,如影戏不能准期上映,君利公司可根据投资源金20万元外加年化收益8%的价钱,回购刘先生持有的影戏份额。

  然而,直至2020年11月,影戏仍未能上映。刘先生多次与君利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根据条约约定回购影戏份额,公司均以影戏上映后会获得巨额收益劝说,并未依约回购。于是刘先生将君利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君利公司根据条约约定,以20万元外加年化收益8%的价钱回购影戏份额。

  被告君利公司辩称,公司只是影戏的团结出品方,无法左右影戏的上映情形,且影戏未能准期上映是由于演员与剧组发生分歧,导致拍摄进度迟缓,并非君利公司缘故原由。现在影戏已经送审,估量很快就会上映,刘先生如想尽快收回投资款可自行转让份额,公司差异意回购。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以为,刘先生与君利公司签署的《院线影片投资协议书》正当有用,凭证法院查明的事实,君利公司已违反了条约义务,组成违约。故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君利公司提起上诉。克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讯决,维持原判。现在,该案讯断已生效。

  上述投资纠纷并非个例。《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仅北京海淀法院2021年便审结了多起关于影视投资的案件,涉及《猎狐者》《倩女幽魂》《老虎革命》《变色龙之绝杀》等多部影视作品,其中绝大部门纠纷原由是投资的影视项目未能准期上映。

  北京的林先生2016年底曾在同伙公司投资2万元,介入了某部谍战题材电视剧的众筹。他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那时同伙宣称最低可以获得30%以上的收益。一年多后该电视剧得以播出时,谍战片已不是热门题材,片方称播出收益不及预期,泛起微亏。“之前宣称的收益没有了,幸好最终委曲拿回了本金,要否则免不了一场讼事。”林先生说,他再也不会举行此类投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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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所使馆再次提醒在所中国公民、中资机构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采取必要安保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如需领事保护与协助,可拨打中国驻所使馆领保值班电话(+677-7264566)或中国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电话(+86-10-12308或+86-10-59913991)。

  考察:影视众筹纠纷多、圈套更多

  林先生当初之以是投资电视剧,除了有同伙这个熟人因素外,更是由于我国影视众筹的快速生长。

  2013年,《十万个冷笑话》制作方通过“点名时间”平台提议众筹,影视众筹由此进入民众视野。2015年,影片《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不仅实现了高口碑高票房,更让89位众筹者获得了本息总和3000万元的收入,相较780万元的众筹资金,赚钱近4倍。

  今后,各路影视众筹平台不停涌现,一些众筹作品也给投资人带来了不错的收益。与此同时,一些披着“影视众筹”外衣的圈套也多了起来。

  2019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打掉一个行使“众筹拍影戏”的影视投资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王某、杨某等34名团伙成员勾画出一个惊天圈套,使受害人近2000万元的投资打了水漂。

  凭证警方侦查,该团伙以王某在北京注册的影戏制作公司为基础,设计出“众筹拍影戏”圈套的详细流程,行使“玉人”笼络、“内部新闻”、“高额回报”等为诱饵实行犯罪。

  2020年9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转达了沪上首起通过虚增制作成本、强调预期收益骗取投资人投资款的影视投资条约诈骗案侦破情形。经警方考察,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包某在尚无能力支付投资款的情形下,用名下公司先行与某影戏出品方签署协议,购得某影戏18%份额的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随后,包某公司宣称有部2.6亿元大制作,预期票房守旧估量可达20亿元,投资100万元可获得360万元收益。包某等人违反不得私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的约定,以其与出品方签署的协议为掩护,混淆“版权”与“票房收益权”的观点,骗取260余名投资人投资4500余万元购置所谓“收益份额”。后该影片票房仅6300万元,包某等人以此按比例兑付投资人投资收益共计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巨额亏损。其中,报案的何先生投资50万元购置了该影戏0.25%的版权收益,仅兑付到1.3万元。

  北京海淀法院民事审讯四庭法官助理耿瑞璞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示意,从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件中投资者签署的影戏投资协议来看,影戏份额持有者仅持有影戏的小部门份额,通过将影戏份额二次拆分后再“出售”给投资者,这是典型的“杀猪盘”——“高溢价”陷阱。

  例如,一部影戏经出品方核算后总成本为1000万元,公司以100万元的价钱取得其中10%的份额后,再将10%的份额拆分为100份,众筹召募到1000万元,即发生了900万元的溢价,投资10万元仅取得影戏0.1%的份额。投资者以为该影戏的总成本为1亿元,而现实成本只有1000万元,纵然影戏准期上映,0.1%的份额也很难取得投资者预期的票房收益。

  提醒:勿将回购条款作保底稻草

  在耿瑞璞看来,影戏拍摄受制于资金、演员、审核等多重因素,时常存在延期上映或无法上映的风险。因此,投资者想分得票房收益并非想象中那么简朴。

  影戏份额持有者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为了作废投资人的疑虑,记者看到,海淀法院审结的多起案件中,其影戏投资协议中均约定,如影戏未能准期上映,影视公司将根据投资源金外加年化8%-10%收益的价钱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影戏份额。这一保底条款让包罗刘先生在内的许多人放心把钱投了出去。

  对此,耿瑞璞剖析指出,条约中的回购条款差异于抵押、质押等物权性担保及保证,属于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这类担保既不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也差异于增添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保证,其并未增添债务人的责任财富局限或偿债能力,属于“我为自己代言”的行为。因此,除非公司自身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否则条约中回购条款的担保作用现实上微乎其微。

  “影戏投资者切忌仅依附影视公司的项目宣发PPT、新闻报道、影戏海报等内容即签署投资协议,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临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举行判断。”耿瑞璞提醒说,第一,影视公司是否见告投资者其持有的影戏份额及影戏总投入,影戏出品方是否知悉影视公司出售影片份额的行为;第二,影视公司是否领会影戏的总体预算情形并向投资者自动披露;第三,由于影戏拍摄及上映均有保密及版权珍爱的要求,影视公司在与投资者签署协议前是否要求投资者签署保密协议并提供剧本、样片等。

【编辑:蒋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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