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3.15:购入赝品却维权无门,新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能否给消费者带来一丝曙光?

规模400亿,邮储银行完成今年首期二级资本债发行

3月8日晚,邮储银行发布公告称,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前言: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要到了,据不完全统计,最近一年全国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争议有近一万起,网络消费纠纷大部分因为消费金额低,取证困难,消费者不再追究,进入法院诉讼流程解决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有时也很难还原事实,分清个中是非。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规范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本文选择的是一桩网络银元买卖案,以此展开分析,以供广大消费者借鉴警示。

一、案件背景

某家直播鉴宝竞拍平台号称:如假必赔,若鉴定为假货,平台支持全额退货款和鉴定费,并启动1000万消费者保障金赔付机制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基于以上对平台的信任,田某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间,通过直播竞拍和一口价方式,在某店铺陆续购入银元73枚,价值七万余元。

购入银元后,田某立即挑选其中几枚去PCGS(某知名钱币鉴定机构,即专业钱币分级服务公司)鉴定入盒,由于鉴定流程和当时的疫情等各方面因素,几个月后田某收到PCGS专业钱币分级服务公司退回的钱币,并被告知此批银元均不符合入盒标准即赝品的消息后,田某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和平台,平台也第一时间查封此商家店铺,欲扣除此商家保证金,但因此前已另有买家投诉毛明生店铺,交易保证金已进行扣除,所以此时毛明生的平台账户没有交易保证金可用于扣除,故暂时无法弥补田刚的损失。

二、诉讼过程

田某将此商家和平台起诉至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审理的过程中,田某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

首先,商家不承认向田某承诺或者保证过此银元为真品,因此无法认定商家售假;其次,商家辩称不能明确田某送去鉴定的银元系其当初所售,存在被调换的可能;再次,商家只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田某签收已久。(当初田某购买时提出过7天送鉴定是不够的,商家表示:那你就不要买吧。)

西湖区人民法院最后认定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田某与商家买卖合同成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认定商家不存在欺诈,案涉银元在收货后一直由田某持有,此银元并非特定物,田某也无法证实是否系商家当初所出售,因此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交易合法有效,并同样认为在案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竞拍及一口价购买时,商家曾经对具体生产年份或者品质作出保证,一审认定并无不当。且交易后,案涉银元一直由田某保管,此银元系种类物,田某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送检的银元系购买自商家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点评

综合一审与二审的诉讼情况,田某的维权之路遇到了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1.如何证明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

银保监会: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准备金不得人为调节

【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内控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准备金监管工作,3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因为商家的虚假宣传而遭受损失,如需通过诉讼维权,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商家曾经做出过对于商品的承诺。

本案案涉事实发生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商家对于商品的介绍与宣传也是发生于直播过程中,那么直播时的音视频资料就是固定商家对于商品质量承诺的重要证据。但是本案由于时间跨度较长,田某起诉时已经经过了直播平台保留视频资料的期限,导致田某没有证据证明商家在直播时进行了虚假宣传。而田某向法院提交的文字沟通记录显示,商家未向田某陈述所售银元的具体年份,相反提醒田某如不放心暂不要买了,但田某日后依然多次通过竞拍或一口价的方式大量购买银元。在以上多次竞拍或一口价交易过程中,田某也无证据证明商家对田某进行了相应承诺。

2.如何证明被送去鉴定的银币正是从商家手上买来的?

本案中,由于田某先后购入了大量银币,送去鉴定机构检验也耗费了大量时间,商家提出银币存在被调换的可能,不承认田某送去鉴定的银元系其当初所售。

笔者查阅相关案例,其实对于种类物的买卖,否认案涉商品系商家所售其实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家常用的抗辩理由,证明商品确系商家所售的举证责任也往往落在消费者一方,因而对于消费者多少有些不利。线下购物中,商家往往会提供购物小票、收据、发票或其他能证明交易记录存在的凭据,这些购物凭据可以成为消费者的证据;但是线上交易中,商家与消费者存在物理空间上的距离,即使有电子的订单记录,消费者想要证明案涉实物就是订单上的商品也有一定的难度。本案的田某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吃了哑巴亏,不仅遭到无良商家的欺骗,也没有在法院得到应有的正义。目前本案已进入再审阶段,我们期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四、律师提示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进入诉讼以后,原本清晰的是非曲直有时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变得模糊不清,甚至颠倒黑白,本案正是如此。因而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络直播购物时,如果商品金额较大且容易产生争议,例如文玩艺术品,应当树立保留证据的意识,如对于商品页面进行截屏保留、对直播画面进行截屏、录音或录屏,或者向平台及时索要直播时的视频资料,以备不时之需。另外依然要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要保持警惕,对于商家模棱两可的表述,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也不要轻信平台的承诺;对于真假难辨的商品,宁可错过,也不要贸然购入。

五、结语:新发布的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能否给消费者带来一丝曙光?

最高人民法院3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全文共二十条,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可以说,该《规定》的出台使得新商业模式下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护。

例如,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规定》直击实践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规定》还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总结了实践中已经出现的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在制度层面为网购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同时通过连带责任的形式督促平台经营者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固了消费者保护之墙。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如事实部分缺乏证据证明,那么法律也无适用的空间。因而,消费者不能因为司法解释的出台而觉得可以从此高枕无忧、有恃无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无风无雨的温室,市场有风险,消费者须时刻保持警惕,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与证据意识;关注法律动态,及时了解消费者权益,并在出现问题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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