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提出新的公共采购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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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外国津贴条例》提出新的公共采购审查机制

  11月28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津贴条例》(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以下简称《外国津贴条例》)。其中提出了新的公共采购审查机制,即对于在欧盟公共采购程序中接受外国津贴的投标人有事先申报的要求。

  若是泛起下列情形,应视为投标人在公共采购程序中接受了财政资助,则需对其财政资助情形予以申报:凭证欧盟划定的公共采购项目、采购框架协议、动态采购系统下的详细采购,扣除增值税后的预估总值到达或跨越2.5亿欧元;同时,介入投标的谋划者(包罗其无商业自主权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在适用情形下的主要分包商和供应商)在申报或更新申报前的3个财政年度中,累计获得外国财政资助到达或跨越400万欧元。

  此外,若是采购实体将公共采购分为若干标段,则泛起下列情形时,投标人也应就其财政资助情形举行申报:扣除增值税后的公共采购价值预计跨越2.5亿欧元;投标人介入投标的标段总价值到达或跨越1.25亿欧元;介入投标的谋划者(包罗其无商业自主权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在适用情形下的主要分包商和供应商)在申报或更新申报前的3个财政年度中,累计获得外国财政资助到达或跨越400万欧元。

  这里需要注重的是,外国津贴与财政资助为两个观点。《外国津贴条例》条款中的外国津贴是指同时知足以下条件的行为:一是第三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财政资助;二是获取利益;三是仅限于单个或多个谋划者或公司。

  若泛起上述情形,投标人在介入投标前,须向采购实体见告其财政资助情形。其中,申报只需提交一次,并与投标书一起提交;在由多个阶段组成的公共采购程序中,申报应提交两次,第一次与介入投标申请一起提交,第二次作为更新申报与投标书或最终投标书一起提交。前述多个阶段组成的公共采购程序是指,相符《第2014/24/EU号法律》和《第2014/25/EU号法律》划定的限制性程序、带谈判的竞争程序、不事先宣布的谈判程序、竞争性对话或创新同伴关系等。投标人的申报一经提交,将由采购实体转交给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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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委员会的审查程序分为劈头审查和深入审查。欧盟委员会应当在不迟于收到申报后20个事情日内举行劈头审查。在有充实理由的情形下,欧盟委员会可以将这一时限延伸10个事情日。欧盟委员会应当在劈头审查法定限期内决议是否启动深入审查,并实时通知相关方。若是欧盟委员会在没有通过决议的情形下竣事了劈头审查,并收到新的信息使其嫌疑投标人所提交的申报不完整,可以根据划定要求投标人提供弥补信息,再凭证新信息重新举行劈头审查。欧盟委员会可以在不迟于收到申报后110个事情日内作出竣事深入审查的决议。在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形下,经与采购实体协商,该限期可延伸一次,即20个事情日。

  若欧盟委员会在深入审查后发现,投标人从外国津贴中赚钱,而且作出了违反有用消除欧盟内部市场扭曲的准许,则其应当遵照《外国津贴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作出附带准许。若是投标人不作准许,或欧盟委员会以为其准许不适当或者不足以消除市场扭曲,则欧盟委员会应看成出制止将条约授予该投标人的决议。凭证这一决议,采购实体应拒绝该投标。若欧盟委员会在深入审查后发现,投标人未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津贴中受益,应当遵照《外国津贴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作出决议,即无否决意见决议。

  在劈头审查和深入审查时代,除了条约的授予,在果然采购程序中的所有步骤均可继续举行。若是启动了深入审查,在欧盟委员会作出决议或者在划定的深入审查限期届满前,不得将条约授予被审查的投标人。若是欧盟委员会在合理限期内没有作出决议,则可以将条约授予任何投标人,包罗提交申报的投标人。

  关于公共采购程序中存在财政资助情形的处罚。首先,欧盟委员会可以根据《外国津贴条例》第十五条的划定处以罚款和定期款子罚则。其次,若是有关投标人在划定的申报、准许,或厥后续相关弥补质料中有意或过失提供不准确或误导性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可以决议对其处以不跨越其上一财政年度总营业额1%的罚款。最后,若是有关投标人有意或过失在公共采购程序中未根据划定举行申报,欧盟委员会可以决议对其处以不跨越其上一财政年度总营业额10%的罚款。

  需要格外注重的是,《外国津贴条例》提出,欧盟委员会有权凭证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自行审查任何经济部门中属于《外国津贴条例》局限内的任何外国津贴。为确保有用控制,在跨越一定门槛的大规模集中(吞并与收购)和公共采购程序的详细案例中,欧盟委员会有权基于投标人事先向其提交的申报,对外国津贴行为举行审查。此外,在不影响欧盟委员会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情形下,欧盟委员会若是嫌疑某投标人可能在投标前3年内受益于外国财政资助而加入公共采购程序,则可以在授标前的任何时间,要求该投标人见告《外国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涵盖的任何公共采购程序中第三国提供的外国财政资助。

  据悉,《外国津贴条例》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第20日生效,在生效6个月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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